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支 财达证券投资经理违法被判决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前任的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郭某纲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支,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2刑初93号)显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纲利用担任财达证券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宝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支,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23873.73元。2019年12月3日,民警电话传唤郭某纲到案。在法院审理期间,郭某纲家属退缴123873.73元,已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纲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郭某纲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郭某纲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成交额高达1.6亿余元,且案发后有干扰证人作证的的行为,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八百七十三元七角三分中的二万三千八百七十三元七角三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折抵罚金。

据天眼查APP显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翟建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35%。(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