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审慎选择受托方等 首金联合资本被责令改正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能审慎选择受托方,未能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未能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在西城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畅。由首建投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持股。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7号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能审慎选择受托方,未能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未能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基金退出,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解释沟通等工作,必要时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