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收到民事起诉状 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四环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新进展。记者自公司公告处获悉,近期,四环生物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到的案号为(2021)苏01民初856、857、859号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环生物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分别合计49,979,351.32元、40,794,310.99元、175,194,708.93元,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据记者初步统计,上述三家原告公司请求的判令金额合计近2.66亿元。

信息显示,上述原告起诉四环生物的事实及理由为,2020年4月27日,被告四环生物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原告主张其因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侵害,遭受了投资损失。记者自天眼查APP获悉,经证监会查明,四环生物存在四大违法事实:一、四环生物 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票达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股票;四、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30%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5年3月28日到2019年1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四环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四环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孙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00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的其他违法事项,证监会也做了相应处罚。此外,证监会还决定对陆克平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孙国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记者自天眼查APP获悉,四环生物是一家以生物医学技术及传统医药相结合的现代化药品生产企业,主营肝炎诊断试剂、注射剂、体外诊断试剂。2020年度业绩预告显示,报告期内四环生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550 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7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