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力日升巨量换手 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
3月25日,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力日升”,605286.SH)巨量换手,盘中最高报28.91元,涨10.01%,最低报23.65元,跌10.01%。此前,该股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该股于3月2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当日收报21.72元,涨44.03%。截至今日收盘,同力日升报28.91元,涨10.01%,成交额7.68亿元,振幅20.02%,换手率67.36%。
同力日升主要从事电梯部件及电梯金属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扶梯部件、直梯部件和电梯金属材料等三大类。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同力日升控股股东为李国平、李腊琴夫妇,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李国平与李腊琴为夫妻关系,李铮、李静分别为李国平、李腊琴夫妇之子女。控股股东李国平持有公司45.09%股权,李腊琴持有公司32.38%股权,李铮、李静分别持有公司4.57%股权。同时,李国平、李腊琴分别持有丹阳日升99.00%、1.00%股权,李国平持有丹阳合力13.75%的出资份额并任丹阳合力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丹阳日升及丹阳合力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合计控制同力日升95.24%表决权。
值得关注的是,同力日升董事长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同力日升在招股书中却对此只字未提。据中国企业报经鉴报道,同力日升法定代表人李国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起诉。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未执行判决,在2018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国平、贺明信拘留、罚款决定。
招股说明书披露,李国平为同力日升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关于上述纠纷案中的李国平,是否就是同力日升董事长李国平?若属实,同力日升对董事长被拘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为何只字未提?其高管资质是否存在瑕疵?同力日升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复。
2020年10月15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48次发审委会议召开,审核结果显示,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有: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加,其中前5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约80%,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客户相对集中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2)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房地产市场政策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报告期内不同产品主要客户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波动,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发行人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要原料包括不锈钢、碳钢和结构件,报告期内部分非关键工序采用委外加工方式生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不锈钢及碳钢主要供应商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严重背离的情形,外协加工单价是否处于合理区间;(2)主要产品的单位材料成本变动与当期原料采购单价波动是否相匹配;(3)主要原料采购量及耗用量与产品生产量是否存在匹配关系,投入产出率是否合理;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量的变动是否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实际;(4)主要原料供应商及外协加工商的行业地位、经营规模和征信情况与发行人的采购规模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外部经营环境或发行人自身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直梯部件销售毛利率显著低于扶梯部件的原因及合理性;(3)电梯金属材料销售价格与主要客户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销售毛利率持续较低的原因,与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同力日升于3月2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为4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5.08元/股,保荐机构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宋锴、樊犇。同力日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3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2亿元。
同力日升最终募资净额与原计划持平。同力日升3月9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92亿元,其中4.31亿元用于电扶梯部件生产建设项目,5520.72万元用于电扶梯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6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同力日升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4120.57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2987.55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费用226.42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384.91万元。
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20年,同力日升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03亿元、12.15亿元、13.89亿元、15.12亿元、17.49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00亿元、9244.84万元、1.17亿元、1.14亿元、1.47亿元。
2017年至2020年,同力日升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0.21%、14.30%、8.82%、15.70%,但2017年与2019年却出现增收不增利现象,2017年净利润同比下滑8.00%,2019年净利润同比下滑2.20%。
2016年至2020年1-6月,同力日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3.44亿元、14.52亿元、15.70亿元、17.01亿元、7.23亿元。
2016年至2020年,同力日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03.84万元、2.06亿元、1.02亿元、1.28亿元、1.28亿元。
同力日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净利润不匹配。2018年,同力日升在净利润同比增长26.5%至1.17亿元的前提下,经营现金流从前一年的2亿元降至1亿元;2019年净利润虽下滑,经营现金流却有所上升;2020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8.46%,而经营现金流仅增长0.01%。。
对此,同力日升称,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程度,主要受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变动、存货变动、长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财务费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同力日升预计2021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3.11亿元至3.38亿元,同比变动约39.85%至52.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983.44万元至1099.61万元,同比变动约32.30%至47.9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849.71万元至964.16万元,同比变动约18.65%至34.63%。
2017年至2020年各期末,同力日升资产总额分别为9.40亿元、9.05亿元、10.16亿元、11.41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6.10亿元、4.14亿元、4.10亿元、3.88亿元。2017年至2020年6月末,同力日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91%、45.73%、40.39%、40.70%。
2017年至2020年6月末,流动资产分别为6.45亿元、6.12亿元、6.94亿元、7.73亿元;流动负债分别为6.05亿元、4.10亿元、4.07亿元、4.51亿元。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同力日升短期借款分别为1.70亿元、2.10亿元、1.99亿元、1.91亿元。同期货币资金分别为9389.93万元、4709.62万元、9338.75万元、8209.31万元,有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
报告期内,同力日升的毛利主要来源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其中电梯配套产品毛利占营业毛利的比重平均达到99%以上,是公司毛利的主要来源。
2016年至2020年1-6月,同力日升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20%、21.66%、19.16%、18.87%、18.39%。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滑,连降3年半。
同力日升表示,公司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如下:①报告期内,宏观经济增长放缓,房地产行业调控趋严,电梯市场竞争激烈,材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有所上升。②公司产品主要材料为不锈钢、碳钢等,由于供给侧改革推进,环保监管趋严,钢铁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及时储备了钢材,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钢材价格上升依然挤压了发行人的毛利空间。③公司产品的销售主要是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模式,根据不同客户和市场行情预判,通常采用定期报价方式,非标类产品单独报价。公司会根据产品单位成本及市场竞争情况,适时调整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于部分电梯部件产品调价周期较长,难以与材料价格波动同步。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电梯部件订单价格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有所下降。
2016年至2020年1-6月,同力日升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79%、21.51%、19.15%,18.82%、18.37%,同期同行业公司平均值分别为28.98%、24.08%、22.06%、22.99%、22.44%。公司4年1期综合毛利率均低于同期同行业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内,同力日升频现违规。据招股书显示,同力日升及其子公司发生6起违规事件,其中涉及一起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
2017年6月6日,因同力有限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同力有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住建罚字(2017)第077-A17号),责令同力有限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处以11万元的处罚。
2016年11月28日,因子公司江苏华力于开发区嘉荟新城社区通港路北侧存在占地建设情况,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江苏华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丹国土资罚定第10043号),责令江苏华力退还占用土地并处以6.93万元的处罚。
因2017年江苏华力二车间不锈钢油磨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18年4月18日,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安监罚(2018)大队010号),对江苏华力处以23万元罚款。
2017年3月9日,因子公司江苏创力未按规定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验,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出“丹交运罚字(2017)000121号”行政处罚,对江苏创力处以1000元处罚。
2016年9月19日,子公司重庆华创因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消防支队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消)行罚决字(2016)0100号),责令重庆华创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的处罚。
2016年11月15日,因重庆华创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重庆市合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质监罚字(2016)80号),责令重庆华创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