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广州金控期货一员工违规被警示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号)显示,经查,李琳在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人民币,具有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以及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82.17%,总计持股98.56%。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3号

关于对李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琳:

经查,你在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