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新!200就想还10万工程款?拖欠工程款被仲裁!这些惩戒措施还不长记性?

3月20日,上海市发生了一起有趣的归还工程款的事件。胡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拖欠了吴先生10万元工程款,有次上网时突然“脑洞大开”,花费400元网购了1000张“练功券”用以还债。之后,胡某用真钞换掉第一张和最后一张练功券,实际只用了200元的真钞,趁夜深将经过伪装的“10万元现金”还至吴先生家中。出于对胡某的信任,吴先生当晚并未清点,直到第二天拿去存银行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最终,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这件啼笑皆非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是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近日,中天金融与中建四局签订了《贵阳 " 十里花川 "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该项目工程款6.34亿元尚未支付完毕,中建四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中天金融及公司部分子公司提起仲裁。


(资料图片)

由此可见,拖欠工程款的事件总是层出不穷,住建部门开始对症下药,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整治措施,建立了拖欠工程款惩戒机制等等办法......

▌安徽:

3月24日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2、明确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对应惩戒措施,制定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直接划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3、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4、将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整治范围。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

▌福建:

3月9日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

▌山东:

2月1日,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发生索赔、工程延期、变更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延续或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该部分还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该项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3、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可延期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后可解除担保。平台对未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的进行预警,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费用的,承包单位可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保证人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赔付。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

5、对建设单位,主要从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擅自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进行了约束。对承包单位,主要从套取担保资金、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规避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对保证人,主要从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擅自撤销或解除担保、不当拒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江苏:

2022年7月20日,发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建议。

《意见》明确,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明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意见》规定,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住建部:

2022年10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2022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山西: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

▌湖北: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3、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天津: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常州: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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