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一沥青混凝土与再生拌合站及水泥制品项目获批

8月1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呼和浩特路信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与再生拌合站及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该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沙尔营建材产业园,占地面积为35167.42平方米。项目建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改性沥青生产线、乳化沥青生产线、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各1条,配套建设沥青混凝土原料库、水泥稳定碎石原料库、沥青储罐、粉料筒仓、办公生活区等,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凝土18万吨、乳化沥青500吨、改性沥青2000吨、机制砂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35万吨。项目总投资6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1.68%。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资料图片)

呼和浩特路信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呼和浩特路信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与再生拌合站及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蓝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路信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与再生拌合站及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沙尔营建材产业园,占地面积为35167.42平方米。项目建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改性沥青生产线、乳化沥青生产线、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各1条,配套建设沥青混凝土原料库、水泥稳定碎石原料库、沥青储罐、粉料筒仓、办公生活区等,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凝土18万吨、乳化沥青500吨、改性沥青2000吨、机制砂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35万吨。项目总投资6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1.68%。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沥青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集气管道引至水喷淋塔+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燃气导热油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砂石、碎石等原料储存、输送、搅拌工序均进行封闭,矿粉筒仓顶端设置袋式除尘设备,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砂石、碎石等原料上料、筛分、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送入干燥滚筒燃烧室燃烧处理,燃烧废气与骨料烘干粉尘、烘干滚筒燃烧废气、沥青混凝土搅拌机下料口废气等一并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沥青烟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表4沥青烟排放要求,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楼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水喷淋塔沥青烟冷凝废水收集后回用于乳化沥青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后经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滴漏沥青、拌和残渣等回用于生产;废导热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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