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介绍《规则》的修订背景、主要考虑以及修改内容时指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此前于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为此,最高检适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了11条。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情形,但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作为除外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规则》明确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还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全面审查原则;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进行完善,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