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兴法院判决先动手打人者自担三成民事责任
近日,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判决减轻被告人李某刑罚,并在民事判决中让有过错的受害人刘某承担部分经济责任。
2020年4月7日15时许,李某在村北面坑塘处与刘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李某以“哥哥你不能让挠子停,有什么事你去找大队。”好言相劝,刘某却用“我不去找大队的,要找你去找的”话语予以反击,一意孤行、动手在先,后二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刘某打致双侧鼻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刘某动手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减轻对被告人李某的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虽然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可以从轻处罚。
2021年6月29日,海兴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条款及民法典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酌定李某与刘某的责任比例按照7:3分担较为适宜。
主审法官徐明松表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的幸福感指数,更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法院判决旗帜鲜明表达了对纠纷引起者的谴责态度,纠正“谁伤”而判“谁有理”的错误认识。倡导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体谅,多为他人想一想。同时,遇事切忌冲动,拳头只会让矛盾进一步加深,退一步海阔天空。司法裁判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保护,不予鼓励,对于规范人们行为方式具有指引意义,起到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