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上市不影响维权,退市工新索赔案股民一审胜诉 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担5%责任

记者 余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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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工新(600701)股票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系列案,最近有了新进展。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近日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工大高新赔偿投资者俞某428278.04元,被告张大成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披违规被处罚后终止上市

退市工新,证券简称原是“工大高新”,作为校办企业中曾经的佼佼者,2021年4月30日,工大高新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2021年11月3日,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证券简称变成“工新3”,证券代码为400100。

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两年后,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2020]2 号),工大高新的违法事实包括七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

监管机构查明,工大高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工大高新累计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6亿元。此外,公司还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共计18笔,金额累计达63.1亿元。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工大高新涉及28笔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金额达20.35亿元。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该冻结事项涉及工大高新的基本账户,涉及存款1.03亿元。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6亿元。2016、2017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这些股民还可以加入索赔

自黑龙江证监局对工大高新的罚单落地之日起,投资者陆续向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张大成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索赔。据悉,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工大高新投资者未参加诉讼的,可通过公众号“股票索赔律师来帮你”报名加入。

臧小丽律师介绍,一审法院支持赔付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6年5月9日—2018年7月23日之间买入工大高新600701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投资者。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还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各方都有可能会上诉,最终判决结果以二审法院认定为准。

工大高新2022年半年报显示,至报告签发日,公司共涉及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566起,涉及金额1.92亿元。此外,工大高新还在2022年9月30日发布了《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称“近日新增156起投资者诉讼案件,诉讼涉案金额1234.20万元及诉讼费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是工大高新2016、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因中准所对工大高新2016年年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财政部对相关签字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关键词: 工大高新 会计师事务所 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