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较大煤气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省(河北省,下同)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纳入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核心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键是推动企业深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通过排查治理煤气环节的事故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装备升级改造,提升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设施本质化安全水平,努力构建煤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6.未针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涉煤气安全生产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未将涉煤气的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7.对检查发现的煤气环节事故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6.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敷设、防腐不符合标准要求。

7.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足40米。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底前)。各钢铁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深入分析煤气安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或工作台帐,明确专项治理的任务分工、时间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方案制定与实施的督促检查。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7月)。各钢铁企业对照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开展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并建立专门的排查整改台帐。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各企业也可结合三年专项整治方案,以煤气系统“安全管理排查诊断”的形式开展自查工作。请各钢铁企业于7月15日前,将本单位煤气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底前,将本地所有钢铁企业工作总结电子版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执法,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到位。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省应急管理厅将组织对全省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请各市应急管理局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企业自主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增强职工对煤气风险的辨识管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煤气事故发生。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涉煤气作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排查治理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坚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钢铁企业,将本次专项治理与冶金行业三年专项整治、“双控”机制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能源隔离上锁,完善在线监控监测,提高煤气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实施“岗位作业标准化”工程,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