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公布

为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厅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钢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市(福州市)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福州市,下同)钢铁企业实际,在2018年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加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力度,突出危险源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管控,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促进企业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辖区内相关钢铁企业,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分析辖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统计台账和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基础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摸清底数,于2019年4月28日前将附件1、附件2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2019年5月至7月)

有关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有关钢铁企业要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局。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2019年8月至9月中旬)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相关钢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下旬至11月中旬)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一验收。请各地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全力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各钢铁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基层监管人员和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升钢铁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宣传引导。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煤气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煤气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全程执法督查。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执法检查,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四)全员治理提高。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钢铁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