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发布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良环境需求,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贵港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1号);

8.《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政办〔2011〕276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贵港市范围内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建立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撑,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3.政府统筹,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具体负责,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启动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倡导节约、绿色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并与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共同组成贵港市污染天气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贵港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贵港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和决策;发布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等相关权威信息,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对超出应对能力或判定为辖区外输入源造成的污染天气事件,向上级报告和请求支援及协调处置。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督查和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市气象局、贵港海事局、贵港供电局、广西电信公司贵港分公司、中石化贵港分公司、中石油贵港分公司和其他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组织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负责制定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污染、气象等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协调、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相关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在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发生污染天气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定污染天气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环境空气应急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负责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各类燃煤锅炉、企业限产限排等的执法检查;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制定机动车限行绕行方案;负责对农业秸杆禁烧工作的监管;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负责提供气象观测资料和有关的气象监测服务,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会商;通报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等综合措施,作业后12小时内通报人工增雨作业效果;负责通过天气预报形式将应急响应预警及解除预警信息告知公众。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负责督促工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通过采取限停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电力能源调配。

4.市公安局:负责污染天气事件下的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货车等的管理,对未办理通行证或未按照通行证上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施工车辆,加大查处力度;组织禁燃区内禁运、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制定柴油货车禁绕行方案,并组织交通综合执法组进行监管,执法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成员从交通、城管、公路、农机等部门抽调。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紧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等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实施紧急救援,对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扩散;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影响地区的群众。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扬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按照职责对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工地进行查处,督促其对工地内的裸地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落实市区建筑施工工地暂停作业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货运等营业车辆冒黑烟的治理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措施;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

8.市城市管理局:对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车辆轮胎带泥在城市中道路行驶、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行为,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管控;对不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的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治;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9.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0.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贵港市主要新闻单位对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天气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媒体通报宣传重点,提示注意事项;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大气科学常识。

1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暂停作业等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根据污染天气级别变化情况,组织学校学生采取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等,配合加强锅炉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负责保障在污染天气情况下医疗救援的药品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查明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通知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对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按照职责对出让裸地是否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进行监管,防止扬尘污染;将尚未办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平整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督促用地单位做好整治工作。做好矿山、取土场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物资的组织、供应,加强对事件所在地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落实储油库、加油站错峰卸油和停业等工作。加强城市煤炭、物流等储运站(点)监管检查,督促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16.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做好污染天气条件下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的措施。

17.市督查和绩效办:参与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督查。

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19.市农业农村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等要求。

2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受影响情况,组织、协调受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应急救援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21.贵港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2.贵港供电局: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要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限电、限负荷或中止供电措施。

23.广西电信公司贵港分公司:负责提供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与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

24.中石化贵港分公司、中石油贵港分公司和其他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按要求落实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等。

2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产业园区管委会:针对不同响应级别,将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业、减排数量明确到具体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机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动员所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各排污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指导组织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组织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以及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整治,定时对城市道路、街道进行清扫或洒水冲洗,对裸地进行覆盖、绿化,对房屋拆迁施工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等。

(四)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咨询,负责对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针对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控制污染及防止事态扩大的对策和建议,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响应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保证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常规监测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将预报会商结论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县(市、区)预警、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三个层级。

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AQI>1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1.县(市、区)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所属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AQI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

橙色预警:预测所属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AQI日均值>100持续3天(72小时),或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

红色预警:预测所属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AQI日均值>1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2.市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平均AQI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

橙色预警:预测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平均AQI日均值>100持续3天(72小时),或预测平均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平均AQI日均值>200;

红色预警:预测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平均AQI日均值>1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平均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平均AQI日均值>300。

3.区域应急联动预警。

根据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启动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按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共同配合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基本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即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将木材加工、水泥、砖瓦、陶瓷、家具、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化工、造纸、火电、钢铁、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按分级类别采取错峰、停产、限产等不同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按响应级别逐级加严管理。黄色预警期间,对C类企业停产;橙色预警期间,对C类企业停产,B类企业限产30%-60%;红色预警期间,对C类企业停产,B类企业限产60%-80%。

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运行正常;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堆场、裸露土地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重点管控区露天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火点情况,加大巡查力度。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2)工业减排措施。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通过对板材、砖瓦、化工、陶瓷、造纸、水泥、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预测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对列为C类企业中的板材、砖瓦、陶瓷、化工、制糖、造纸、水泥、钢铁、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当预测臭氧为首要污染物时,对列为C类企业中的板材、化工、印刷、家具、包装、塑料制品等行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企业分类管理名单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强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点1公里范围内污染源减排措施。全面停止各类建设工地场内土石方开挖、回填、外刷油漆,禁止渣土车运输和拆迁施工作业;严禁燃煤散烧,取缔露天烧烤、早夜市燃煤摊点;彻底关闭取缔“散乱污”企业和废品收购贮运、小加工等违法违规设施;对渣土、物料运输等车辆实施禁限行;对无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餐饮饭店、单位(学校)食堂责令停业整顿;对无设施的油气喷涂和汽车维修、4S店责令停业整顿。

(4)抑止工地和道路扬尘措施。

①加强工地管理。对符合扬尘整治9个100%的工地允许场内土石方开挖、回填,督促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刷油漆作业,禁止渣土车运输和拆迁施工作业,对未落实扬尘整治9个100%的工地实行停业整顿,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律从重处罚。同时,“白改黑”等道路维修、画线工程暂停施工。

②增加道路洒水。对空气监测点3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难点区域进行彻底清扫,每日对城区街道加大冲洗洒水频次(包括非机动车道);应急响应期间,确保重点路段24小时保持湿润。

(5)机动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货车、农用柴油车、拖拉机违规进入中心城区(环城路内);重点敏感区域路段设置告知警示牌,明确禁止入城车辆类型、时限,实行限行、绕行措施。

(6)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油品监管,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油气回收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改,实施加油站9:00-17:00停止卸汽油作业;禁止露天焚烧桔秆、垃圾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加严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通知市区学校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郊游等户外活动;通知敬(养)老院等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数量;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2-4℃,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对列为B类的企业实行错峰生产或限产30%-60%;对列为C类的企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扩大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拆迁爆破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以及燃煤茶炉、大灶等,强制其临时性停业,禁止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加严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倡导各机构、单位等停止各项户外活动,并做好健康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对列为B类的企业实行错峰生产或限产60%-80%;对列为C类的企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城区内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货车,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和预制砂浆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三)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公开

发生污染天气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短信、手机平台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和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信息公示。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市、区)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污染应急指挥部,内容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应急指挥部完成本市总结评估,报告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减排成效和措施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本预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发布预警通知启动应急响应12小时后,应急指挥部督查问责组进行现场督查,核实是否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评价工作力度和成效,核实是否采取有效防控防治措施。

(二)资金保障。

加大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三)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保障。

各成员单位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城市大气网格化监管建设;市气象局加强监测和提高气象预报信息的准确性;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开展污染天气的成因、预防措施的研究,建立大气环境方面的专家库,为贵港市污染天气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四)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组织公共交通出行保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必要时开设应急响应特别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五)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部门建立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污染天气应对日常联系通迅录并适时更新,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辖区黄色预警和Ⅲ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根据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4〕142号)及《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贵环委〔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