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单独核算成本 超能国际虚构应收票据等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自2020年8月起对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能国际”,836686)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超能国际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收回

超能国际2.51亿元应收票据的回款资金最终来源于超能国际,构成虚构应收票据收回;2019年3月,超能国际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供给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款资金850万元最终来源于超能国际及实际控制人朱泽侨,构成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二、房地产供应链服务业务未单独核算成本

超能国际未对房地产供应链服务的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存在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影响到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超能国际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泽侨、财务总监刘丹瑛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超能国际及朱泽侨、刘丹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超能国际是一家综合供应链服务平台,主要为客户提供大宗商品的供应链方案设计及优化、采购分销、库存管理、资金结算、通关物流等诸多环节在内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经营的大宗商品的品类主要为有色金属、石化产品、钢材、木材等。同时还提供综合基建房地产行业配套供应链服务、城市更新的配套服务等。朱泽侨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23%。同时,朱泽侨担任超能国际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丹瑛担任超能国际财务总监。

公司于2015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16年3月30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超能国际,证券代码:836686,属创新层企业。主办券商为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4日,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5日,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泽侨、刘丹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泽侨、刘丹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0年8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收回

你公司2.51亿元应收票据的回款资金最终来源于你公司,构成虚构应收票据收回;2019年3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供给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款资金850万元最终来源于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朱泽侨,构成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二、房地产供应链服务业务未单独核算成本

你公司未对房地产供应链服务的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存在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影响到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泽侨、财务总监刘丹瑛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朱泽侨、刘丹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

关键词: 超能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