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下跌10%触底跌停 健之佳曾因售卖不合格口罩等被查处

跌停!健之佳12月10日股价下跌10%触底跌停,收盘价为142.20元/股。

自今年12月1日上市以来,健之佳连续多个交易日上涨。然而,在今日即2020年12月10日触底跌停。需要注意的是,健之佳旗下药店因售卖不合格口罩、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而被查处。

据巨潮资讯网,健之佳自2020年12月1日在上交所上市以来,股价接连多日上涨。然而,其股价经过多日的“狂欢”后,却突然跌停。巨潮资讯网显示,12月10日15:00,健之佳股价为146.20元/股,下跌10%,触底跌停。

在股价跌停的背后,今年以来,健之佳存在多次违法违规情况。

11月27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即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262号),显示,该分店售卖不合格口罩。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25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抽样检验的你药店(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经营的“日常防护口罩”的《检验报告》(编号:FZ2017188)一份,检验结果:所检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该批次日常防护口罩是2020年3月11日你药店(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从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公司配送进货共60只,配送价11.88元/只,销售价13.5元/只。该批次日常防护口罩生产企业为昆明哲顿商贸有限公司,产地:云南,规格:1只,单位:只,批号:20200211,有效期至2025年02月16日。截止被我局查获时止,你药店已将上述口罩全部销售完毕,你药店销售上述“晨雾?日常防护口罩”货值总金额为810元,共获利9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2元;2.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97.2元。

另外,2020年6月10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43号)》显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因违规被处以警告。

根据上述处罚书,2020年5月6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6日在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检查发现外用药品货架上开塞露(含甘油)(生产厂家:福元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91259,包装:每支20毫升,每盒30支)已拆封销售,剩余26支。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上述药品拆零销售未设置拆零销售专柜或专区,未能提供《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5月12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的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对上述开塞露拆零销售未放置拆零专柜或者专区、无拆零销售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项“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广场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再有,2020年5月15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33号》显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因违规被处以警告。

该处罚决定显示,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检查中发现,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于当日09:54:34售出2盒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小票号66567474,小票上显示:批号:190804,厂家:四川绿叶制药股份),该处方药销售时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未进行审核,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就上述问题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8号)。

2020年4月16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7日根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处方药销售记录》、《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上述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销售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未存留处方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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