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存在违规事项 董事长收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智控”,002795.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4月3日,永和智控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亿元,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公司持有的成都永和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达州医科肿瘤医院有限公司95%股权、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涉及上述质押及抵押的合同显示,上述质押的股权及抵押的房产合计价值35165.97万元(3.52亿元),是公司的主要资产。上述公司主要资产被质押及抵押事项未进行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曹德莅、总经理鲜中东、董事会秘书刘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和智控、曹德莅、鲜中东、刘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永和智控、曹德莅、鲜中东、刘杰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永和智控官网显示,永和智控成立于2003年,位于玉环。公司主要从事流体控制设备及器材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包括各类铜制阀门、管件等水暖器材,广泛应用于建筑物中的给排水、暖通和供气等系统。公司拥有行业内少数具有多家权威国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已通过CNAS、CSA、IAPMO认可),产品通过CE、CSA、FM、NSF、CUPC、UL、ACS等多项国际认证。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

曹德莅2019年11月29日起至今担任永和智控董事长兼非独立董事。鲜中东2019年11月29日起至今担任永和智控总经理兼非独立董事。刘杰2019年11月29日起至今担任永和智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曹德莅、鲜中东、刘杰:

我局发现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4月3日,公司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亿元,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公司持有的成都永和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达州医科肿瘤医院有限公司95%股权、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涉及上述质押及抵押的合同显示,上述质押的股权及抵押的房产合计价值35,165.97万元,是公司的主要资产。上述公司主要资产被质押及抵押事项未进行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曹德莅、总经理鲜中东、董事会秘书刘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关键词: 永和智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