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华H型钢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3-2020-1号调查案件第2021-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H型钢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以下生产商及其关联企业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均为32.72%,其他中国供应商为28.23%;同时建议将以下企业及关联企业现行价格承诺的有效期延长5年:山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型钢有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本案涉及韩国税号7216.33.3000、7216.33.4000、7216.33.5000、7228.70.1010和7228.70.1090项下的产品。

2015年7月30日,韩国开始正式对中国H型钢征收反倾销税,并与部分中国涉案企业达成价格承诺,措施有效期为5年。2020年4月3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应韩国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H型钢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商务部网站)

关键词: 韩国 对华 型钢 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