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播报】中山市降低规上工业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在2023-2024年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对2022-2023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使用管道天然气进行补贴。为实现涉企政策“免申即享”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惠企政策兑现,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打造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的是纳入中山市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报统计的企业(含次年2月升规企业)。
二、用电补贴
(一)补贴条件。
1.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
2.企业当年年用电量必须大于或等于50万千瓦时。
3.企业当年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耗电量同比下降,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耗电量=当年用电量÷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4.企业的年用电量数据必须是该企业在供电部门系统登记使用的电网用电数据,且包含该企业在统计时间段内所有用电户的用电量数据。企业用电登记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5.企业光伏用电、自发自用电以及其它违法违规用电不予纳入统计。
(二)补贴标准。
对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根据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分档进行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用电量不超过0.02元每千瓦时给予补贴。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含)至20%的企业,按照当年用电量不超过0.015元每千瓦时给予补贴。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小于10%的企业,按照当年用电量不超过0.01元每千瓦时给予补贴。
三、用气补贴
(一)补贴条件。
1.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
2.企业当年用气量大于或等于15万立方米。
3.企业当年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耗气量同比下降,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耗气量=当年用气量÷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4.企业合法使用管道天然气,且企业用气登记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二)补贴标准。
对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天然气用气量不超过0.1元每立方米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直通条件
当年投产并上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用电量不超过0.01元每千瓦时或用气量不超过0.1元每立方米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实施流程
(一)市税务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规上工业企业清单,10个工作日内梳理形成我市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信息清单,并对清单内企业近3年来是否存在因偷税及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进行审查,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中山供电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我市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信息清单,20个工作日内梳理形成我市规上工业企业用电信息清单(含企业名称、用电编号、用电量、所属镇街等),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个工作日内分别整理规上工业企业用气相关信息清单(含企业名称、用气量、所属镇街等),市发展改革局对企业是否属于“两高”企业进行审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各镇街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清单,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状态等进行审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查询相关资金系统等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企业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补贴计划在相关资金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补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补贴计划文件,并向企业发出“‘免申即享’事项资金待领取信息”,企业登录相关资金系统确认是否领取该项资金,若决定领取,企业进一步确认企业名称、扶持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确认申领期为30个自然日,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处理。
(六)企业确认领取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集拨付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六、异常处置
企业对补贴计划内容有异议,可在确认申领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纸质补充材料,经加盖企业和有关部门公章后邮寄或直接提交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再受理。
(一)对规上工业企业资格有异议时,企业补充材料须由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有异议时,企业补充材料须由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对用电信息有异议时,企业补充材料须经当地供电部门核实盖章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用气信息有异议时,企业补充材料须经当地发改部门、住建部门核实盖章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材料后联合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中山供电局对企业提出异议或用电用气补贴申请的书面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相关补贴拨款发放工作,审核不通过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相关企业解释说明。
七、其他
(一)同一年度,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择一领取用电补贴或用气补贴。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