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察:河北发布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涉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相关资料图)

为吸取迁西县桃树峪铁矿事故教训,严防企业带“病”生产、建设,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矿安〔2021〕123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党的“二十大”闭幕之后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迁西县桃树峪铁矿“9·2”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复产复工验收中存在着不严不细不实的突出问题,前车之鉴亟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非煤矿山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立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强化末端落实,按照复产复工标准,严把复产复工关口,坚决做到“不贰过”,为后续企业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强化验收组织

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市要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主管科(处)长及主管人员,验收工作组要依据验收标准的内容类别,调集市、县监管人员,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若干个对应专业组,明确各组职责分工,开展具体验收工作,确保专业人干专业事。

三、严格执行标准

为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省安委办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见附件一)、《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见附件二)。各地在验收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对验收内容做进一步充实、完善,但对标准内容不得删减和选择性执行,确保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各地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律暂停验收,不得复产复工。

(一)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三)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专业、学历、经历、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职工(含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求的。

(五)未在矿山井口、办公场所、食堂、员工作业区等醒目位置悬挂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公告牌的,未将事故举报相关规定、瞒报谎报迟报的法律责任、员工举报事故方式、举报奖励标准等以明白纸、宣传栏、警示标语等形式在企业宣传及对企业进行全员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六)违规发包工程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承包单位数量超过规定的,承包单位超资质范围承包以及挂靠资质、假借资质的,项目部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是承包单位正式职工的,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七)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设备和工艺的。

(八)基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未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施工建设的,存在重大变更事项未履行审查程序未批先建的。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的,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十)地下矿山顶板管理不到位、采掘巷道或采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或支护不到位的,巷道、采场存在危岩浮石处理不及时的,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未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的。

(十一)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合格的,竖井单次提升超过9人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斜井使用插爪式人车的,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无轨运输车辆使用干式制动器的。

(十二)地下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的,主通风机未配备备用电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设备及工具的,生产矿山未按规定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的。

(十三)生产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紧急避险、供水施救、压风自救“六大”系统建设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生产露天矿山主要坡面、采场、重点场所的视频监控未安装到位的,建设矿山未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的,生产和建设矿山视频监控系统未实现作业场所全覆盖、未接入省应急管理厅视频资源平台的。

(十四)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老采空区未探明未治理、老空积水未探清排净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五)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规范验收程序

(一)复产复工准备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人员到岗到位,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问题整改到位,为复产复工验收提供完备的工作条件。

自查自改期间,属地政府和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驻矿盯守开展监督指导,地下矿山必须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保自查自改安全开展。各企业要召开复产复工验收动员大会,进行事故警示教育,并将验收内容分解到企业部门、区队、班组,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对照验收标准,逐条梳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

(二)开展内部验收

自查自改完成后,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有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上级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内部验收;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企业组织开展内部验收。验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必须百分百整改到位,整改工作完成之后,企业要写出整改工作报告,并将证明材料分类归档,整理完毕之后,方可提交验收申请。

(三)提交验收申请

内部验收通过后,组织内部验收的企业向属地市级人民政府验收工作组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产复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复产复工内部验收签字材料等。

(四)组织开展验收

各市人民政府验收工作组收到复产复工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要针对被验收对象的矿体赋存条件、周围环境、地质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组织等特点,有针对性的派出验收组进行复产复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核对、逐条检查、双人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全部合格后方可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资料在市应急管理局留存一年。

在验收过程中,各市验收工作组要依据验收标准和被验收对象的实际状况,从资源赋存、固有风险、人员素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企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明确企业的优势与差距,按照“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提出归类意见。同时各工作组要向企业传达、讲解我省和本地矿山治理整顿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矿山安全环保集约化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使企业按照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整改,以减少不必要的整改投入。

(五)履行报批程序

复产复工验收通过后,由验收工作组出具同意复产复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非煤矿山(井口、露天采场)的具体名称、位置及复产复工时间等内容),经市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同意,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复产复工。电力、公安部门凭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纪要文件,恢复供电、提供火工品。

五、从严执法问责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和内部验收。对复产复工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自查自改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防止瞒报谎报迟报措施未落实的,整改期间进行采、掘作业的,边整改边生产、边整改边基建的,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建设的,一律责令企业停止整改进行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倒逼企业遵法守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验收工作组要严肃工作纪律,建全组织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压实验收人员责任,因验收把关不严而发生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安委办将采取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验收通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验收人员(公职人员、专家)在工作中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企业存在本通知第三部分确定的15项要求之一的,一律责令企业停产停建整顿,由市政府重新组织验收。

六、加强信息反馈

请各市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各市工作方案要于10月28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为及时掌握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建立周报送制度。请各市明确专人负责,从11月开始,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市辖区内《非煤矿山复产复工企业名单》(见附表三)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桂敏电话:0311-87803935,19931199225邮箱:hbfmk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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