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张家港荣盛特钢新增真空脱气炉(RH)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张家港荣盛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张家港荣盛特钢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新增真空脱气炉(RH)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资料图片)

一、项目位于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拟在公司现有转炉二车间内新建1座180吨RH真空脱气炉,废气处理部分依托现有转炉二车间配套除尘装置,并新建一套除尘装置,其他配套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贮存工程均依托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年产合格精炼钢水140万吨,其中硅钢系列精炼钢水122万吨,其他系列精炼钢水18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实施后,转炉二车间不新增炼钢产能。转炉二车间现有3座180吨LF精炼炉年处理钢水量分别削减46.7万吨,改由本项目RH真空脱气炉处理。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限值。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项目依托现有DA004排气筒并新建一根排气筒。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为设备间接循环水,排入沙钢集团15万吨中水回用处理站处理,达《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标准,全部回用于沙钢集团生产用水不外排。项目无新增职工生活污水。

(五)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项目在转炉二车间外设置224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二)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2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491吨、二氧化硫≤0.012吨、氮氧化物≤0.154吨。

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转炉二车间不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水污染物: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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