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因公司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关于刘宜云、张海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正处于诉讼审理阶段,根据2020年11月27日乐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3176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申请人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及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2021年1月7日,乐市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乐市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上述两公司公章的文件”。电化高科、世龙实业通过网络进行股东大会投票的行为,与使用公章投票的效果一致,属于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次行为违反了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电化高科、大龙实业诉讼争议票数108,515,000票均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5、本次股东大会因乐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及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通知送达公司,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票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疫情影响,为响应乐市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本次股东大会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因本次股东大会到场的股东等相关人员数量较多,公司根据人员情况临时调整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室,由原会议通知中“公司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调整为“公司科创大楼二楼会议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乐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道龙先生。

6、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5人,代表公司股份61,771,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8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36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42人,代表公司股份22,165,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24%。

2、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6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64,683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0%。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7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90%;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17%;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51%;反对35,0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90%;反对14,6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59%;反对35,0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52%;反对14,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未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50%;反对35,0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540%;反对14,6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世洋、程辉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由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黄波律师和周萌律师审核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据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的表决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乐法院作出的《通知书》,又进一步明确“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

综上,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昌佑代表龙强投资于2021年8月25日在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的15,299,900股表决票属于无效表决,不应计入投票总数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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