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7月1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某某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再一次有力地表明,凡诬告陷害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党章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是我们党倾听群众心声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精准监督的有力保障。但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要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坚决向诬告陷害行为说不。
诬告陷害他人,是党纪国法绝不允许的,必须严加追究和处理。在这里,有必要重温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党规国法的条文,是我们必须自觉遵循的行动准则,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更应率先模范执行,并同违反这些准则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
坚守信访举报的底线。在当前反腐呈常态化、高压的形势下,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和虚假腐败线索,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这些人无非就是企图借纪检监察机关的手,来谋取个人的私利罢了。纪检机关应认真核查甄别,对诬告陷害者,要毫不手软,坚决打击。
让好干部不遭恶意举报,让诬告陷害者无处藏身,才是法治社会公平的要义。去年中纪委下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诬告陷害的行为认定、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引导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在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同时,联合公检法司,严厉打击诬告陷害、恶意造谣诽谤者,向全县释放了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同诬告陷害行为作斗争也永远在路上。纪检监察机关要果断对“污”“诬”亮剑,既不能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奋力奏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强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