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闯红灯,一个隔夜酒醉驾 在路口撞上后,责任这么定
一个多月前,在城西街道阳光大道与横湖北路交叉路口,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工程车发生碰撞,双方当事人一个闯红灯,一个隔夜酒醉驾。那么,这起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呢?
7月12日,经交警调查后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江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工程车驾驶人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6月7日7时19分许,江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城西街道阳光大道与横湖北路交叉路口时,因将左转信号灯绿灯误看成直行信号灯绿灯,就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对向车道正在左转弯的工程车发生碰撞。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闻到工程车驾驶人潘某身上有股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发现潘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将潘某带至医院抽血,随后带回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
潘某交代,事发的前一晚,也就是6月6日晚8时左右,他和两个老乡在新河镇屿头村的住所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潘某喝了半斤多白酒。晚上10时左右,潘某喝完酒就去睡觉了。
6月7日5时许,因有工作需要,潘某想着睡了挺久,应该不会有问题,就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前往公司装货,装好后又驾驶车辆前往城西街道卸货。谁知,卸完货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了事故。
经查,江某,男,47岁,新河镇下莫村人。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50元,记分6分。潘某,男,41岁,贵州省凯里市人,现暂居温岭市新河镇屿头村。经检测,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台州市交警局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过错及责任分析 〉〉
江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仍旧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其过错行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起的作用较大。
而潘某醉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起的作用较小。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江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潘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