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升级版“首违不罚”实施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原来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就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最高可罚上百万元,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现在,随着市市场监管局升级版‘首违不罚’意见的实施,商家只要同时符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等3个条件,就可以“首违不罚”,多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以2020年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为基础,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指导,推出了《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升级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将“首违不罚”从原来适用于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改为常态化适用,并对适用清单进行升级完善,由原来的25条扩容到29条,同时对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使其适用更精准。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在删除原来清单中不适合常态化适用事项的同时,新增了12条‘首违不罚’事项。”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增的“首违不罚”行为包括: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等等。这些违法行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首违不罚”。

据了解,去年4月,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生存发展,促进复工复产,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总结近年来诸暨本土办案重点要点,向法制办、检察院、纪委等部门征求实施意见,梳理出25条违法行为及相应适用条件清单,形成“首违不罚”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已通过“首违不罚”程序处理案件41件。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对“首违不罚”的升级完善,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实现柔性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同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该局将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三服务”工作,把宣传教育培训放在前,帮助广大市场主体负责人提高法制意识和能力水平,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凸显执法效率、服务地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