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整治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部署要求和《唐山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唐代煤办发(2021)17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唐山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凡进入唐山市的运煤车辆须持有《购销合同》和《质量检验报告》、且进入唐山市的民用散煤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规定,兰炭应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2010)规定。

2、煤炭经营单位(个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

3、“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严禁设立煤炭经营网点;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