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会信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

8月30日,《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和《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首次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首创信用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制度

在杭州,“信用图书馆”“校园健身”“先看病后付费”“信易贷”等“信用+”服务为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近年来,我市以信用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和城市数字治理,并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无疑将为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撑。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发改委负责人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议案并作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

条例草案在遵循《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等作出界定,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的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机制等内容,强化对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

特别是在社会信用信息应用方面,条例草案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实施政务应用清单和信用承诺;二是鼓励市场机构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推动信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守信激励机制和相应措施;四是创设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制度;五是规范失信惩戒机制和相应措施;六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机制。其中,不乏具有杭州特色的制度设计,比如,在守信激励方面,固化杭州惠民便企工作成效,对良好信用主体在创新创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民生事项等方面给予优惠便利。条例草案还首创信用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制度,对未达到严重失信标准的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人性化的劝谕、辅导。

条例草案对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出了专章规定,主要针对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隐秘权和修复权做了五项制度设计。对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主要从构建政务诚信、促进信用行业发展、加强信用文化宣传与教育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分级管理

着重体现地方立法的执行补充功能

大型群众性活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是城市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6年,我市就制定了《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当时属于创制性立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并构筑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式立法项目。30日,规定草案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与2006年的条例相比,规定草案取消了章节设置,篇幅更为精炼,共设二十三条,着重体现地方立法的执行、补充功能及制度规范的精细化、可操作性。

规定草案在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对自发活动的管理规定,明确对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规定草案还明确了“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许可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基础制度,规定草案在立法权限内对安全许可制度作了补充,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或者跨区、县(市)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规定草案对“营业性演出许可”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实施中存在的交叉问题作了明确,“属于营业性演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在实施安全许可时应当将活动内容书面发送负责实施许可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是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常见行为,规定草案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的设计、施工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尚未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承办者即组织开展报名、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等活动的行为,规定草案明确,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站编辑 祝婷兰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