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微动态丨北京证监局: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三类违反合同约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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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第二期)。通报指出,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辖区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且经托管机构多次督促仍不整改。为督促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北京证监局将包括违反合同约定情形及相关原因进行了通报。

北京证监局指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情形主要为以下三类:一是触及止损线后长时间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占比约50%;二是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出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且长时间未按照合同予以调整,占比约45%;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占比约5%。

北京证监局分析称,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该类违规情形且未及时整改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意识淡薄,对受托义务认识不深,其认为投资者均为亲朋好友或者内部员工就可不按照合同约定运作私募基金;二是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健全,缺少复核和监督机制,事前未能有效防止违规情形发生,事后未能及时跟进整改进程;三是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变动后,未及时与托管机构沟通更新联系人信息,导致托管机构的监督提示无法及时传递至私募基金管理人,从而致使违规事项长期未予整改。

对于后续处理,北京证监局表示,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照通报情况认真自查整改,并牢固树立合规风控意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同时要高度重视托管机构监督提示,出现需要整改的情形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依法依约做好投资者沟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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