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路北法院:重拳出击斩两卡 雷霆手段保平安

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唐山市滦县人,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单某(另案处理),将自己名下的四套银行卡(包括U盾、电话卡等配套物品)出售给单某,之后单某将银行卡邮寄给吕某某。2020年3月20日,有人以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刷单赚佣金等名义骗取22名被害人共计22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汇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非法出售,给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造成多名群众上当受骗,经济损失惨重。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受到追究。

此案提醒广大民众,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卡也可能构成犯罪,千万不要抱着“我办卡是合法行为,别人用我的卡去干嘛跟我没关系的想法”,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检察院、法院、通讯、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我院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以雷霆之势重拳出击,坚决依法打击“两卡”犯罪活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安全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