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法院树立调解理念 助力县域社会治理

8月6日,兴隆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践行了在民商事审判中对涉及营商环境等合同纠纷,树立调解理念,促成“调”与“判”同时并进,推进庭前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审理周期。

原告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拖欠2019-2020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经过原、被告同意,确定对案件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其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自己一直未入住,并要求按物业费的70%缴纳。物业公司代理人对于被告所主张按照70%给付物业费的调解意见不认可,但同意放弃违约金。承办法官又为被告讲解了《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如果坚持主张最终判决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考虑到纠纷实际,表面的“和解”可能还会影响后续物业费的交纳,也不利于案结事了人和。为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减少后续的法律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承办法官提出,虽然被告在2019-2020年物业费缴纳数额上未能按70%实现,但可以把2021年的物业费提前缴纳,享受2021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原告称物业费的优惠政策都针对在年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经过法官再次做工作,原告按照优惠政策收取被告2021年的物业费,但被告需要在调解当日将涉诉物业费和2021年物业费交齐。最终,被告于调解当日缴纳了物业费,该案圆满解决。

本案纠纷的化解给予我们新的启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矛盾纠纷化解,作为法官要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既要提升涉民生领域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为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要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