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买卖银行卡 严厉打击“两卡”犯罪

近日,博野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让胡某等5人办理银行卡“四件套”27套,通过被告人刘某介绍,为境外网络赌博犯罪人员提供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经审计,胡某等5人名下26个银行账户流水交易频繁且金额大的账户中资金流入金额1621万余元,流出金额1618万余元。

博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10月10日以来,国务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将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支付宝、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一旦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将有可能涉嫌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博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