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跑分”新骗局,“帮助犯罪”不能做!

近日,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 

  案情回顾: 

  从2021年2月份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组织曹某甲、曹某乙、刘某等多人从事“跑分”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办理多张银行卡U盾,每天在公司内使用电脑操作转账,将涉案资金层层转移,每日转账数额几万至十几万不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2021年3月底至4月期间,指使曹某乙给犯罪嫌疑人彭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注册虚假公司,开办多个银行对公账户。后将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物品寄往外地出售,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涉案资金高达1.4亿余元,涉及全国各地11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李某甲、李某乙等人。 

  检察官提醒: 

  “跑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业术语,即从不特定的网站平台接收涉案资金信息,利用大量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层层转移涉案资金的犯罪行为。 

  小编提醒大家: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个人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益所诱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旦涉及犯罪,法律绝不姑息。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