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案”说法:董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被判刑受罚

 【宣判】

  日前,由顺平县检察院提起的董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的捕鸟粘网一张,鸟类死体三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董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600元。

  【案件详情】

  顺平县蒲上乡董某某在明知私自架设捕鸟粘网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份在自家苹果地东侧和西侧地边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架设捕鸟粘网猎捕鸟类,导致三只鸟类死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董某某架设捕鸟粘网粘鸟导致三只鸟类死亡分别是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雀鹰价值25000元、一只珠颈斑鸠价值300元、一只灰喜鹊价值300元。

  顺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董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猎捕杀害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顺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顺平县检察院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工作力度,通过该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对老百姓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注重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