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3项“含金”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我市围绕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企业招聘规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力度等10个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真金白银”的补贴性政策共有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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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职补贴。对我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和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定向直升班继续升学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4.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招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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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7.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8.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政策扶持。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的,总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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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其中培训对象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
11.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最高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培训补贴;职业(工种)为急需紧缺工种的,可在相应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
1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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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资金共同分担。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见习单位分担2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8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单位分担1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90%。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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