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普利特信披违规被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64号)显示,经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002324.SZ)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普利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普利特予以警示,要求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普利特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8.45亿元,于2009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周文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15亿股,持股比例49.08%。
普利特于2019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根据2019年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财政局拨付的2018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资金1437.00万元。
普利特2019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青浦区税务局专项扶持资金984.70万元。
普利特2020年半年报(更新后)显示,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颗粒物、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5次被列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因VOCs,非甲烷总烃等被列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重大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环境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64号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7月17日,你公司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