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3年利润 香溢融通信披等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04号)显示,经查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600830.SH)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虚增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利润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7号资产管理计划4000万元份额的收益权作价6000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2015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2000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4300万元转让给九牛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已将上述2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2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

而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错。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后续,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溢投资已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导致2015年确认的2项投资收益共计1.03亿元存在重大差错。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影响201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937.37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4.1%;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37.37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127.34%。二是影响2016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4036.52万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1.23%;影响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465.64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2.78%;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1.74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18.62%。三是影响2017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6606万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2.18%;影响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824.20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56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4.34%。

上交所认为,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2015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香溢担保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2016年6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香溢担保又签订《补充协议》,以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上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2016年4月7日支付给开泰投资2715.93万元,香溢租赁于2016年5月20日向开泰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盛光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补足款项3550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公司出具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2016年,基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成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2249.39万元,香溢投资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合伙企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2606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香溢担保及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就上述违规行为,上交所已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公司及除刘正线、夏卫东以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根据宁波证监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中查明的事实,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夏卫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稽核师,亦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上交所判定,二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予以公开谴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香溢融通成立于1992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4.54亿元,于1994年2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934.22万股,持股比例15.26%。

香溢融通2019年年报显示,当事人刘正线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任副总经理,历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经营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现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当事人夏卫东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12月任总稽核师,历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兼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总稽核、公司典当管理总部总稽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师兼财务管理部经理。2017年12月离任退休。

香溢融通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显示,东海瑞京-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基金规模为2.10亿元,定增股票数量为2970.25万股,价格为7.06元/股,综合收益约为7600万元,转让价格6000万元;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规模为3.81亿元,定增股票数量为9156.63万股,占总股本2%,定增参与价格4.15元/股,除权后3.03元/股,综合收益约为5400万元,转让价格4300万元。公司称,根据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中收益分配的条款,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已将两项资管计划的收益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对手;公司承担基金份额投资成本不能收回的风险极小,公司已将上述两项资管计划收益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交易对手。

香溢融通于2019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经自查,发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和香溢金联2015年两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确认存在问题,经深入调查,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因存在担保合同须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后续公司以融资租赁业务、投资业务形式实施了差额补足,上述事项致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会计处理存在差错,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应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其中,2016年4月5日,香溢投资收到瑞龙7号资管计划清算报告,确认香溢投资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及收益6715.93万元,其中4000万元本金归香溢投资所有,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收益2715.93万元归开泰投资所有;2016年6月21日,香溢金联收到君证壹投资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清算报告,确认香溢金联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及收益为4249.38万元,其中2000万元本金归香溢金联所有,按照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收益2249.38万元归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所有,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分别应得784.66万元和1464.72万元。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的影响为合并总资产不变;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原披露数据为20.17亿元,减少7937.3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原披露数据为1.42亿元,减少7937.37万元;对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的影响为合并总资产原披露数据为33.16亿元,减少4036.5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原披露数据为20.16亿元,减少5465.6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原披露数据为1.08亿元,增加2471.74万元;对公司2017年度合并报表的影响为合并总资产原披露数据为30.91亿元,减少660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原披露数据为21.01元,减少5824.2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原披露数据为8628.01万元,减少358.56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4号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卫东,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师。

经查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虚增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利润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7号资产管理计划4,000万元份额的收益权作价6,000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2015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分别与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2,000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4,300万元转让给九牛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已将上述2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2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

而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错。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后续,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及香溢投资已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导致2015年确认的2项投资收益共计10,300万元存在重大差错。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影响201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9,373,746.47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4.1%;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373,746.47元,占更正后净利润127.34%。二是影响2016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40,365,217.41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1.23%;影响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4,656,361.18元,占更正后净资产2.78%;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17,385.29元,占更正后净利润18.62%。三是影响2017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66,060,000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2.18%;影响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8,242,000.01元,占更正后净资产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5,638.82元,占更正后净利润4.34%。

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

2015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香溢担保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2016年6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香溢担保又签订《补充协议》,以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上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2016年4月7日支付给开泰投资2,715.93万元,香溢租赁于2016年5月20日向开泰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盛光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补足款项3,550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公司出具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2016年,基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成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2,249.39万元,香溢投资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合伙企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2,606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香溢担保及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就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公司及除刘正线、夏卫东以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根据宁波证监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以下统称宁波证监局相关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夏卫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稽核师,亦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二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对公司在转让香溢投资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的同时还另行签署了担保合同和差额补足承诺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香溢金联非其分管的子公司,故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协议亦不知情。二是在公司子公司香溢租赁将3,550万元以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并履行瑞龙7号差额补足义务时,其按正常业务流程申报了集团经营管理部,并组织类金融业务审核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在会前与事业部沟通业务时,被告知与差额补足有关,对方正要求尽快兑付前述已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其遂与时任总经理沟通,表达了对该业务的担心和不同意见,但在职权范围内无法阻止。支付2,606万元履行君证1号的差额补足义务属投资业务,其未参与审议,更不知相关情况,且当时身处外地休假。三是虽然其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但仅是具体落实中的一环,当时已口头表达不同意见,并无权限否决相关交易。

公司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不存在违法违规动机,行政处罚中认为从事违规事项的目的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但其没有上述动机、意愿和行为。收益权转让是为降低金融工具投资风险、锁定收益。二是其不知情、未参与、已勤勉尽责,对公司下属财富租赁事业部的租赁、投资项目进行了稽核、审计,未发现存在虚构业务和违规担保情形。虽然其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但在不知晓担保、承诺的情形下,认为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准确的。三是将其认定为公司行为的参与者,与事实不符。其仅在2015年12月初参加过一次“会议”,并明确表示反对公司提供兜底担保,还就危害提出了警示,但未形成任何决议,之后也未参与过相关会议。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一是根据宁波证监局相关决定书,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违规事实清楚。宁波证监局相关决定书显示,责任人所称“不知情也未参与,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故对相关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还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但在知悉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事项后,刘正线未能采取及时报告、督促纠正等有效、积极措施,所称被动参与、无法阻止、无权否决、外地休假等情况,不能作为合理的免责理由。三是责任人所称已就相关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和警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刘正线所称处于外地休假的情况和夏卫东所称不存在提升利润及薪酬的考核动机,与违规事实的认定不存在直接联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键词: 香溢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