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巨大 味知香闯关IPO
12月10日, 证监会发审会将审核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知香”)是否过会。
时间财经研究发现,味知香实际控制人在资金来源及股权转让中涉嫌存在问题。此外,味知香在发展中,曾涉及到一起刑事案件。据判决书,味知香曾在巴西流行“疯牛病”期间,涉嫌违规采购、加工、出售巴西牛肉。
就味知香涉嫌违规采购巴西牛肉问题,味知香未正面回应,仅对时间财经表示,公司已经完善内控制度,公司不存在类似行为。
味知香是一家主营肉禽类、水产类、其他类三大产品品类200余种半成品菜的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主要产品有牛仔骨、宫保鸡丁、水晶虾仁、铁板鱿鱼等众多半成品菜。
报告期2017年、2018年、2019年各期,味知香营业收入分别为3.59亿元、4.66亿元和5.4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180万元、7112万元及 8624万元。
此次首发,味知香计划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拟募资项目投入6.54亿元,主要投向年产5千吨的食品用发酵菌液及年产5万吨发酵调理食品项目、研发检验中心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和培训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味知香实际控制人夏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并通过金花生间接控制公司10%的股份,夏靖合计控制公司83% 的股份。如上市成功,夏靖将顺利登陆富豪榜,身价或超20亿元。
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巨大
招股书披露,味知香实际控制人夏靖出生于1978年,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天玺花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8年12月夏靖货币出资166万元,设立味知香前身味知香有限。夏靖货币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纳税?招股书没有披露。就上述问题,味知香回复称货币出资来源合法且依法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差异巨大。2017年11月30日,同一日股权转让,夏靖将所持味知香10%股权(对应出资额 20 万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苏州市金花生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同意胡家芳将所持味知香2%股权(对应出资额4万元)以 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洪。同日股权转让,相同股份差异巨大,是否偷逃税款?
味知香方面回复称,“发行人股权转让真实且具有合理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股权转让价款已足额支付,资金来源及相关税收缴纳合法、合规,已经履行公司决策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高级会计师和高级经济师丁会仁博士告诉时间财经,一个公司同一天股权转让,股份相同但价格不同,而且两者相差悬殊巨大,这有可能涉嫌漏税行为,需要税务部门核定或进一步核实。
违规采销25吨问题巴西牛肉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涉及到“味知香”的隐秘往事,时间要回溯到巴西发生“疯牛病”疫情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2012年第[210]号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证实201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暂停签发从巴西进口牛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刑初字第84号-1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上全案事实的综合证据。
被告人盖某、闫某在明知该公告发布的情况下,自2012年12月份以来,先后通过若干公司和个人将购买的巴西牛肉制品由香港运输至汕头,后盖某在邱某介绍下联系物流车辆将上述货物运输至国内的客户处进行销售。
其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涉及到味知香的有:2013年4、5月份,孙某甲从盖某处购买了25吨左右的巴西小条牛肉后又转卖给了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后盖某根据孙某甲提供的信息联系上海的公司给味知香公司开具了发票,味知香公司将货款直接汇给了上海的公司。
2013年3、4月份,孙某甲从盖某处购买了一整柜1180件巴西肋条牛肉后卖给了味知香公司,盖某根据孙某甲提供的信息给味知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人证言印证味知香涉案的事实: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2013年3月底,孙某甲通过其向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一批巴西牛肉,该批牛肉随车有检验检疫证明。但胡某未对检验检疫证明认真核对,不知道国家禁止进口巴西牛肉。上述牛肉都已经被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后销售。
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3日、4月28日经胡某采购巴西黄瓜条牛肉,该批牛肉有检验检疫复印件,但货物实际重量和生产日期均与检验检疫证明不相符。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根据该公司记账凭证显示,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3日采购54060斤黄瓜条牛肉,由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供货。
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其在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3年4月份,应盖某的要求,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给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未从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过牛肉。
法院经审查认为:(1)查获涉案牛肉的外包装,均有巴西牛肉制品的标志;(2)被告人盖某、闫某、孙某甲、王某甲、潘某甲、俞某均为长期从事与进口牛肉有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牛肉的来源有明确的认识。且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俞某、潘某甲从被告人盖某、闫某处购买牛肉后,分别更换了包装予以出售;(3)涉案牛肉的价格。因为国家政策禁止进口巴西牛肉,被告人盖某、闫某为谋取利益从境外进口,进口的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其他被告人从盖某、闫某手中也是以较低价格购买,更是能够证明涉案牛肉为巴西牛肉。
问题的关键是,在该案中,作为加工牛肉的半成品专业厂家,味知香采购过程中明知当时巴西牛肉违规为何还要采购?况且是在货物实际重量和生产日期均与检验检疫证明不相符的情况下。味知香采购、加工、销售流程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味知香是否还有类似行为?
就味知香涉嫌违规采购巴西牛肉问题,味知香回复称:公司已经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公司不存在类似行为。(袁应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