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豆神教育实控人收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86号)显示,池燕明作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300010.SZ)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计减少比例为6.92%。
池燕明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6号
池燕明:
你作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计减少比例为6.92%。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