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溢源投资收警示函 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等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宁乾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合伙企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未按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未对管理并销售的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未对该私募基金的8名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上述个人投资者未对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作出书面承诺。

三、未保存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记录;未按照该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重大信息。

四、存在将自身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从事对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活动。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显示,南宁乾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苍凤华。股东为汤澄和苍凤华二人。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宁乾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合伙企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未按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未对管理并销售的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未对该私募基金的8名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上述个人投资者未对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作出书面承诺。

三、未保存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记录;未按照该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重大信息。

四、存在将自身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从事对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活动。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关键词: 乾溢源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