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虚增营收及利润收到行政处罚 ST路通、荣科科技、长园集团索赔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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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航天动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据了解,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于2016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2016年至2020年,航天动力开展的智能数据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其涉及的全部客户、供应商、交易合同等要素均由隋田力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航天动力、ST路通、荣科科技、长园集团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航天动力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航天动力(600343)曾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2日,航天动力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0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3,458.54万元、85,360.20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万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22年8月12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8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路通遭到行政处罚 股票索赔已开始征集

2023年1月3日,ST路通(300555)披露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ST路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和2021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实际控制人林竹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预付货款、对外股权投资或支付投资诚意金的名义,通过中间方将ST路通资金划转至前述关联人银行账户,累计发生资金占用15,580万元。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荣科科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赔持续征集中

2023年4月28日,荣科科技(300290)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荣科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荣科科技对于上述事项并未及时披露。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长园集团投资者一审胜诉 诉讼时效仅四个月

长园集团(600525)曾于2020年10月23日披露:其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长园集团主要违规行为是公司2016年、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据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目前,长园集团股民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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