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丰润区:独立轧钢企业6月减排不低于30%

    

按照《唐山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唐山市丰润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三十”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6月份气象条件、污染特征,以总量减排为主线,突出扬尘、VOCs和NOx治理,强化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有效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目标

6月份全区综合指数目标为4.58,其中PM10浓度53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38微克/立方米,SO2浓度18微克/立方米,NO2浓度29微克/立方米,CO浓度1.8毫克/立方米,O3-8H浓度203微克/立方米。6月份丰润区政府国控点综合指数目标为4.32,其中PM10浓度51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32微克/立方米,SO2浓度25微克/立方米,NO2浓度27微克/立方米,CO浓度1.5毫克/立方米,O3-8H浓度195微克/立方米。

二、实施时间

2021年6月1日0时至2021年6月30日24时。

三、管控原则

(一)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市区环保指挥中心采取进一步加严管控措施时,减排程度不同的,从严执行。

(二)凡在本级和上级检查中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完成整治后报生态环境分局验收合格,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未完成整治要求的企业全部实施停产整治。

(三)工业企业停限产的管控由区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管控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企业停产的管控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矿山企业加工区内管控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工区外扬尘监管由区资规分局负责,车辆运输扬尘污染管控由区交运局负责。

(四)对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企业、疫情防控保障正面清单企业不予管控,做到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全力保障正常生产和运输。

(五)参与绩效评级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和示范引领性的企业自主减排。未参与绩效评级的行业,完成治理任务(有组织排放、无组织管控、在线监测联网等)并通过现场核查验收的企业不限产或少限产,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产。

四、管控内容

(一)企业管控措施。

1.长流程钢铁行业:严格执行《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唐办字〔2021〕6号)规定的减排要求,落实精准管控实施方案中各项措施要求。

2.水泥(熟料)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自主减排;其他水泥企业采取减少投料量的方式实施减排,其中,B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20%、C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30%、D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40%。

3.陶瓷、独立轧钢(冷轧、电加热除外)、砖瓦窑、铸造、耐火、水泥粉磨站(矿渣粉)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或示范引领企业自主减排;其他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等级执行差异化减排措施,总体减排比例不低于30%。

4.火电行业:大唐丰润热电要强化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有效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

5.对3月份未完成氮氧化物治理任务的丰润区明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丰润益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治理,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杨官林镇、七树庄镇

6.6月底前完成辖区独立轧钢、水泥行业(含粉磨站、矿渣微粉、水泥制品)、砖瓦窑、陶瓷、铸造、耐火材料等行业整治提升工程并通过验收,对到期限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立磨生产矿渣微粉企业没有拆除燃煤燃烧室的全部停产整治,使用天然气或管道煤气为燃料的必须使用专用燃烧室,并配套低氮或脱硝治理设施,达到市级规定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不得生产。

(二)VOCs管控措施。

1.开展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限时达标治理。对化工、罐区、制药、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进行检查,取消非必要设置的旁路,因安全生产必要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做好记录。

2.对辖区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合格加油站,并依法查处到位、限期整治到位。

3.全面排查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餐饮饭店油烟净化设施配备、清洗维护和达标使用情况,对不达标的食堂和饭店进行专项治理,确保管理规范、排放达标;加快居民楼油烟集中收集治理工程进度。

4.地坪全部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

5.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凌晨2时至14时,停止生产;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UV光氧、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的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6.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错开白天高温光照时段,确需施工的,实行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时,避开2时至14时,高温天气期间实施错时作业(应急施工除外)。

7.建成区内加油站每日6时至20时禁止汽油卸油作业,鼓励晚上错时加油。

8.全区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错时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避免在6-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

(三)氮氧化物管控措施。

推进钢铁、独立轧钢、独立石灰窑、砖瓦窑、陶瓷、耐火等行业脱硝治理进度。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

(四)散煤管控措施。1.全面取缔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动态“清零”。全面取缔燃生物质燃料、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建成区范围内改为电锅炉,其他区域改为燃气锅炉或电锅炉。5月底前,煤气、天然气锅炉完成提标改造,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唐山市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9〕10号)要求,即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10mg/m3、30mg/m3,未按时限完成的停产(或停业)整治。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2.从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强化煤质监管,对重点用煤单位开展炉前煤质检测工作,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标准要求。

(五)扬尘管控措施。

1.房屋建筑工程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工程主体作业中,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密闭。国、省控点周边满足机械化清扫条件的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实现机械化清扫和冲洗。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确保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和“两条强化措施”。对全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差别化动态管理,树立一批高标准“绿色标牌”建筑工地,在环保政策上予以支持。对“黄色标牌”和“红色标牌”违法建筑工地依法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和行政处罚。

2.将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全部纳入环卫保洁范围,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通过“水洗机扫”和地毯式作业,达到“以克论净”标准。督导全区市政工地要严格落实湿法抑尘、严密围挡、物料苫盖、车辆冲洗要求。做好城市道路施工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治理工作,对沥青搅拌站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凡是不达标的市政工地依法处罚,整改不到位不得开工。

3.对露天矿山企业开展扬尘专项整治,矿山开采区域内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道路实施硬化和洒水抑尘,排土场、排岩场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破碎加工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矿石皮带运输须采用封闭长廊,粉状物料要入棚入仓,物料不得露天堆存,确保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达不到要求禁止开采生产。矿石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清洁能源或国五及以上车辆。

4.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车大户周边扬尘治理,出厂货运车辆进行清洗,防止带泥上路;货运车辆实现封闭或苫盖,防止飘洒。企业内部及周边破损路面要及时修复,实施机械化水洗机扫,适时洒水,有效降尘。加强车辆调度,实现入厂车辆快速通行,防止货运车辆怠速等候,确需等候时须熄火停车,减少排放。

5.加强城区及周边工地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1)开展城区周边绿化攻坚行动,对所有裸露地块、3个月内未开发地块,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明确绿化责任人,6月底前全部完成绿化。(2)对环线以内扬尘污染较重的村道进行排查,建立档案,明确责任人,6月底前全部进行硬化,对破损位置进行维护。(3)建筑工地每天开展巡查,必须达到“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遇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天气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否则一律高限处罚,责令停工整顿。

(六)移动源管控措施。

1.严格落实禁行区车辆管控要求,严格审核办理通行证,外围各入口设置电子抓拍装置,对所有闯禁行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电子抓拍,对闯禁行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2.钢铁、水泥、电力等重点用车企业自有车辆、租用车辆更新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内部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车辆。以全区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重点用车单位为实施对象,对具备条件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车辆尾气排放和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

3.各类拆迁和施工工地渣土车夜间停止运输,白天允许运输、须错开上下班高峰期,并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车必须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飘洒”,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全区渣土运输市场“黑名单”,半年内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4.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专项检查,必须达标排放。一是加大对禁用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二是对工业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未备案机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5.持续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加大监督抽测力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机制,对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监督维修。

6.为有效降低臭氧污染影响、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围绕臭氧高发时段和臭氧前体物NOx,对重型车辆实施常态化减排管控。每日2时至9时,钢铁、水泥企业停止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企业负责司机保障工作,提前与物流公司沟通,避开该时段运输,车辆禁止怠速停车。

7.6月底前,完成淘汰全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任务收尾工作,加快推进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