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布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

    

8月30日,大商所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据介绍,《规定》通过将原交割仓库资格管理、年审、等级评定及现场检查等办法进行整合,形成更加统一、规范的业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指定交割仓库管理相关工作,并简化相关环节交割库报送的材料,为各交割仓库及参与交割的企业提供便利,是大商所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优化管理流程的又一举措。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随着大商所新品种上市、交割方式创新与交割区域拓展,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数量大幅增长。目前,大商所共有指定交割仓库440家,较2019年年底增加99家,其中第三方交割仓库215家,交割厂库216家,车板交割场所9家。随着交割仓库数量和交割方式的增加,交易所对仓库管理需求和模式发生变化。为适应上述变化,在充分听取了有关仓库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大商所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

此前,大商所已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管理工作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此次调整首先对上述3个办法进行整合,以资格办法为基础,将其余两个办法整合到其中,并删除原各项办法中重复性规定并改为引用条款。例如,调整后的新规定对年审资料按照仓库类型进行整合;删除规则中关于资料的重复性要求;将原各项办法中监督管理措施整合至一个章节中。新规定解决了原制度条款层级过多、不同仓库类型间相互引用资料困难等问题,为交割仓库资格管理、现场检查、等级评定等业务提供更统一、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指南。

在对原制度进行整合、规范的同时,大商所基于业务实际需要对原有交割仓库监管条款进行了完善:一是放宽聚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等品种的交割仓库申请条件,将申请人的营业运行年限放宽至一年以上,以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交割库。二是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增加存货地点的条件。删除原制度中对“仓库与厂库曾注册的最大仓单与最大仓单注册量比例达到80%才能申请增加存货地点”的规定,以满足部分指定交割仓库增加存货地点、促进交割业务开展的诉求。三是厂库类型调整。原制度中,指定交割厂库分为生产型厂库、异地交收型厂库和贸易型厂库三类,生产型厂库和异地交收型厂库的差别体现在存货地点是否在生产加工所在地。但实际业务中,部分厂库有同时在生产加工所在地、现行厂库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点申请存货地点的需求,为便于统一管理,此次将“异地交收型厂库”类型删除,将其作为“生产型厂库”的一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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