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对涉华冷轧板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0月8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征税如下: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为35.89%,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钢国际贸易公司以及中国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均为42.08%;韩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浦项为0%,现代钢铁为11.55%,韩国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21.64%;越南生产商或出口商浦项越南公司为7.42%,中钢住金越南公司和越南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均为33.70%。该措施的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10月9日起生效,至2026年10月8日终止。本案涉及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209.15.00 00、7209.16.10 00、7209.16.90 00、7209.17.10 00、7209.17.90 00和7209.18.99 00、7225.50.10 00和7225.50.90 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镀锡黑钢板和汽车用所有等级和规格的冷轧板卷。
2015年8月27日,应CSC Steel Sdn. Bhd.申请,马来西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5月23日,马来西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CIF%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5.61%~23.78%、韩国为3.78%~21.64%,越南为3.09%~13.68%。该措施有效期为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涉案产品不包括镀锡黑钢板和汽车用所有等级和规格的冷轧板卷。2021年4月1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Mycron Steel CRC Sdn. Bhd.于2021年3月15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