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印发安全风险工作方案通知 切实规范尾矿库管理
石家庄、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保定、邢台、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推进我省(河北省,下同)已闭尾矿库销号工作,切实规范尾矿库管理,现就已闭尾矿库销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做好已闭尾矿库销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尾矿库数量众多,特别是大量已闭尾矿库虽已退出生产经营活动,且已不再具备尾矿库特征、不存在安全隐患,但仍未及时销号,致使已闭尾矿库和长年停产尾矿库得不到有效利用或者开发建设,既给企业造成负担,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已闭尾矿库销号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地方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已闭尾矿库销号工作的重要性,将落实国家关于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要求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地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按程序做好已闭尾矿库销号工作
(一)闭库销号范围
历史遗留或者长期废弃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施闭库治理。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应当先进行闭库处理。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尾矿库闭库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施销号:
1.历史遗留或者长期废弃的尾矿库,经闭库治理已恢复自然地貌,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经验收不再具备安全隐患的;
2.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已完成闭库治理,经验收不再具备安全隐患的;
3.已将尾矿库内全部尾砂进行回采清运的;
4.已经进行复垦或者利用土地建设其他项目或者改作其他设施的;
5.建设项目未开工,被依法撤销立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
(二)闭库销号程序
1.一般程序。各地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履行尾矿库闭库治理,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论证和复核后,结论认为不再具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企业应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
2.简易程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坝高小于10米、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小型尾矿库简易闭库程序,勘察和安全评价可视情况简化或取消,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以简化程序或改为备案等方式实施,政策上优先支持选用清运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论证和复核后,结论认为不再具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企业应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
尾矿库公告销号后,不再列入本地尾矿库统计、管理。
三、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责任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闭库销号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闭库销号工程施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尾矿库闭库销号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方案存在错误和疑问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尾矿库闭库销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整改,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四)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尾矿库闭库销号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中各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履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定期公开本地尾矿库闭库等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尾矿库闭库销号工程中承担评价或论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一律告知资质管理部门对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尾矿库销号后的监督管理
(一)尾矿库完成闭库销号后,即视为退出生产经营领域,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不得再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在已闭尾矿库基础上进行复垦、建设光伏发电或用于其它建设用地的,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用途和性质确定日常监管部门。
(二)属地政府对尾矿库销号的公告是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厅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应急〔2020〕31号)关于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要求的重要依据。对已销号的尾矿库数量进行累计统计,将作为本地今后尾矿库建设指标减量置换的基数。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