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胜微收深交所关注函 低设业绩考核目标合理性存疑

今日,深交所对卓胜微(300782.SZ)下发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卓胜微说明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等事项。

关注函显示,2020年11月30日,卓胜微对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均值较2019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55%,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而卓胜微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营业收入19.72亿元,同比增长100.27%;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51亿元、5.47亿元和9.75亿元。

对此,深交所请卓胜微结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主要产品的委托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等,详细说明卓胜微11月30日披露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已经基本确定、设定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指标显著低于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将其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后续归属期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均值考核组成部分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于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

根据考核指标测算,卓胜微2020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23亿元、3.72亿元激励对象即可按100%、80%获取股份。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20年11月30日,卓胜微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19年的营业收入值(15.12亿元)为业绩基数,考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均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55%,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均值增长率不低于80%、70%,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均值增长率不低于100%、90%,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第四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均值增长率不低于120%、110%,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

2020年10月26日,卓胜微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显示,2020年1-9月公司已实现营业收入19.72亿元,同比增长100.27%。

以下为关注函原文:

关于对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4号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你公司对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均值较2019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55%,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而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营业收入19.72亿元,同比增长100.27%;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51亿元、5.47亿元和9.75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如下事项:

1.结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主要产品的委托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等,详细说明你公司11月30日披露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已经基本确定、设定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指标显著低于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将其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后续归属期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均值考核组成部分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于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

2.根据考核指标测算,你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23亿元、3.72亿元激励对象即可按100%、80%获取股份。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