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信富郑州违规遭责令改正 无证员工提供投资咨询等

昨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方信富”)郑州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方信富郑州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部分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员工向客户转发投资顾问的投资咨询建议时,未注明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业务留痕管理不完善。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中方信富郑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方信富郑州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方信富成立于1997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中方信富是一家面向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从事资本市场投资咨询及相关服务业务的全国性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公司(资格证书编号:zx0121)。

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部分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员工向客户转发投资顾问的投资咨询建议时,未注明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业务留痕管理不完善。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