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大客户隐而不现 隆华新材审核尺度大到无底线
在明确销售内容的前提下,梦百合等主要客户不同产品类型销售额和总销售额之间的合理逻辑关系无法建立;2018年,销售额比第五大贸易商客户超出近千万元新增唯一大客户,竟无缘位列贸易商前五。隆华新材凭借如此无底线信披文件竟过会,审核尺度之大不敢想象。
2020年12月3日,在创业板申请IPO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华新材”)在经过三轮问询回复后,终于通过会议审核。
隆华新材主要从事聚醚多元醇(简称聚醚)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系国内专业的聚醚系列产品规模化生产企业,其产品涵盖软泡用聚醚及CASE用聚醚两大类产品,其中软泡用聚醚又包括POP及通用软泡聚醚两大系列产品。
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隆华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14.28亿元、17.95亿元、20.26亿元和7.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011.4万元、5308.85万元、9331.61万元和2935.91万元。可见,2017-2019年,隆华新材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整体呈现增长态势。
不过,研读招股说明书发现,隆华新材披露的客户收入情况有诸多蹊跷之处。
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无法自圆其说
招股说明书中,隆华新材比较详细地披露了客户的收入情况,在披露前五大客户情况的基础上,又披露了终端厂商和贸易商两大类客户各自的前五大客户情况,以及POP、通用软泡聚醚和CASE用聚醚三大类产品各自的前五大客户情况。
但对这些客户信息的梳理结果表明,隆华新材披露的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明显无法自圆其说。
首先看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下称“梦百合”)。招股说明书“前五大客户情况”显示,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梦百合一直位居隆华新材五大客户之一,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额分别为4512.33万元、6277.32万元、10447.14万元和3454.86万元。
招股说明书“终端厂商前五大客户情况”显示,2017年,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内容为POP、通用软泡聚醚和CASE用聚醚,但从2018年开始,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内容就只有POP、通用软泡聚醚。
下面看看招股说明书“三大类产品前五大客户情况”的披露情况。
2018年,梦百合是隆华新材通用软泡聚醚的第二大客户,采购额为2641.67万元。由表1可知,2018年,梦百合向隆华新材采购的产品为通用软泡聚醚和POP,采购总额为6277.32万元。由此可知,2018年,梦百合向隆华新材采购POP的金额为3635.7万元。
但“POP前五大客户”却显示,2018年,隆华新材POP第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为3508.13万元,也就是说,2018年,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POP销售额比POP第五大客户超出百万元之多,梦百合却并未进入隆华新材POP前五大客户之列。
2019年,梦百合同时为隆华新材POP和通用软泡聚醚的第二大客户,采购额分别为6344.87万元和4014.95万元。且由表1可知,2019年,梦百合向隆华新材的采购内容也仅为POP和通用软泡聚醚,因此,2019年,梦百合向隆华新材的总采购额应为10359.82万元。
但招股说明书“前五大客户情况”却披露,2019年,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额为10447.14万元,并不是隆华新材对梦百合销售的POP和通用软泡聚醚的销售额之和,二者相差87.32万元。
2020年上半年,梦百合为隆华新材POP的第三大客户,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额为1899.92万元。由表1可知,2020年上半年,梦百合向隆华新材采购的产品为通用软泡聚醚和POP,采购总额为3454.86万元。由此可知,2020年上半年,梦百合向隆华新材采购通用软泡聚醚的金额应为1554.94万元。
可是,2020年上半年,隆华新材对通用软泡聚醚第二大客户的销售额为1536.12万元,对第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为944.22万元。这意味着,2020年上半年,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通用软泡聚醚销售额比通用软泡聚醚第二大客户超出18.82万元,比第五大客户超出610万元,但梦百合仍与隆华新材通用软泡聚醚前五大客户无缘。
综上所述,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在梦百合向隆华新材的采购内容为POP和通用软泡聚醚的前提下,招股说明书“三大类产品前五大客户情况”中披露的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额和招股说明书“前五大客户情况”所披露的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的销售额之间无法构建合理的逻辑关系。
更令人惊异的是,这样的问题并不仅仅发生在梦百合身上,福建斯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Covestro(India)Co. Ltd及其关联方,这些主要客户在2018年的销售额都出现了类似的信披问题,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显然,隆华新材对梦百合等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和销售金额的信披出现了问题,至于问题究竟在哪儿,答案只有隆华新材及其中介机构清楚了。
新增大客户隐而不现
招股说明书“按销售收入分层的客户情况”披露,2018年,隆华新材收入范围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商客户中,“相比上期新增客户”的数量为1个,销售金额为4566.79万元。
同时,招股说明书“贸易商前五大客户”显示,2018年,第一大贸易商客户为福建斯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销售额为9648.04万元,第二大贸易商客户为淄博长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额为3584.74万元;而且,2017年,这两个客户也在隆华新材贸易商前五大客户之列,分别为第一大和第五大贸易商客户。由此断定,这两个客户均不满足“相比上期新增客户”的条件。
上述信息表明,2018年,隆华新材新增了一个销售额达4566.79万元的贸易商客户,其销售金额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第二大贸易商客户超出近千万元,却未进入隆华新材贸易商前五大客户之列。
无论是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无法建立合理逻辑关系,还是新增贸易商大客户被排除在贸易商五大客户之外,这些信披问题都反映出隆华新材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问题,这样的信披问题在经过三轮问询后仍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招股说明书的上会稿中,还真是令人唏嘘不已。(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