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不完善等 华融期货4宗违规被警示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丁陆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号)显示,经查,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

丁陆夷作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未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违反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丁陆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孙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显示,孙祥春作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度。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孙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上述内容外,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宋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显示,经查,宋晶晶在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在海南证监局实施举报核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取证,妨碍监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宋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22日,注册资本3.2亿人民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2.50%。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02799.HK)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99.50%。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三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二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丁陆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4号

丁陆夷:

经查,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你作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未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违反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月29日

关于对孙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号

孙祥春:

经查,你作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度。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月29日

关于对宋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号

宋晶晶:

经查,你在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在我局实施举报核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取证,妨碍监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