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玉溪煤矿新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玉溪煤矿新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晋兰玉司发〔202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2006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6〕463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井田面积26.16平方公里,可采面积19.47平方公里,全井田主要可采煤层的储量为15912万吨,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51年。变更后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及优化后,井田面积26.147平方公里,可采面积15.68平方公里,全井田主要可采煤层的储量为12811.41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仍为240万吨/年,服务年限40年。主要变化为对井田重新进行了划分,首采区位置由井田东南部原一采区调至井田中部重新划分的一采区,面积由4.12平方公里调整为6.86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1.7年,开拓方式由斜立井开拓变更为斜井开拓,增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选煤厂和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单独立项审批。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城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煤炭〔2018〕402号文件同意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和240万吨/年建设规模。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变更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井田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属于沁水东南部小起伏黄土覆盖中山土壤保持生态功能类单元和柿庄固县黄土覆盖中山水源涵养生态功能类单元,井田范围内以林地和草地为主,分布有基本农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居民点。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对区域耕地、植被、居民生活环境及部分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分布有胡底河,为区域工农业提供用水。项目实施将对地表河流造成不同程度破坏,将对后洞沟乡镇级水源地、二叠系山西组及下石盒子组底部砂岩裂隙含水层和上石盒子组下段底部砂岩含水层局部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渗漏等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燃气锅炉排放的烟气,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通风机房、选煤、转载、外运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控项目实施范围,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取得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做好公益林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跟踪观测,对受煤炭开采地表沉陷影响的村庄采取留设保护煤柱等措施,预防和减缓采煤沉陷对周边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预防突水对奥陶系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矿井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原则上不得采用疏水降压的采煤方法,切实保护奥灰水资源。落实后洞沟水源地相关禁采措施并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适时将东岭、东庄等村庄纳入集中供水范围,尽量避免对居民用水造成不利影响。落实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防渗措施。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根据需要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类污(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和全部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情况和需要,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单独立项的选煤厂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煤炭转载、矸石卸载等产尘环节以及矸石临时周转场等产尘区域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抑尘设施。不断优化煤炭运输方式,加强运输扬尘污染防治,避免对沿线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五)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和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产,加强矸石充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尽量减少地面堆存。

四、你公司应落实项目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首采区完成开采前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及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06〕463号文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