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于开展炼化、焦化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要求,我局继续对炼化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和焦化企业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开展专项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炼化、焦化行业企业(名单附后)。

二、监察内容

1.2020年炼化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

2.2020年焦化企业焦炭单位产品能耗。

三、方式方法

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

四、组织实施

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时间为2021年4月-7月,可延续原监察模式开展工作,监察结果于7月30日前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视情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监察任务。

(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实施监察。

联系人:贺永杰 张 君

电 话:0531-68627700

邮 箱:snyjkjc@shandong.cn

关于开展炼化、焦化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pdf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