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吸取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4·10”透水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45号),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安排,聚焦煤矿季节性安全重点,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组织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按照“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二、监察时间
2021年5月至8月。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及雨季巡视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表水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储备物资、建立队伍;雨季前是否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是否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是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老空水威胁时,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雨季前是否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经常检查和维护;是否确保双回路供电的可靠性并配备应急救援电源,在极端天气是否严禁入井作业,严防停电导致人员滞留井下。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在雨季前开展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矿井是否制定在极端天气下保障供电及停产撤人预案,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四、监察组织
省局将于6月份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抽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徐州监察分局要结合监察执法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开展,灵活采取中夜班动态监察等方式,确保对辖区煤矿的“全覆盖”监察。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隐患自查自改。各煤矿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监察内容,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隐患及整改清单备查;各煤矿企业要监察内容对所属矿井全面排查一次,并于2021年9月3日前将排查情况和所属煤矿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总结,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严格监管监察执法。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做到提前研判、超前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过程监察,对老空水探放、区域治理钻探的钻孔施工措施、施工原始记录、钻孔质量验收记录等造假的,对采掘期间探放水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及时报送总结分析。专项监察结束后,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将总结报告于2021年9月3日前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东辉,025-83332430;
电子邮箱:177688022@qq.com。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17日